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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清江浦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17-09-29  来源:农水委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 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计划>的通知》(苏办发〔201639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56 号),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16)文件要求。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关键支撑,为顺利开展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确保试点任务顺利完成制定《淮安市清江浦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实施办法》(清农水发〔201717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更好地理解《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相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实施办法》出台背景

2016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 号),确定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地区通过 3-5 年努力率先实现改革目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联文要求各地紧扣目标任务,编制实施方案,倒排时间,合理安排改革进度,有计划、有步骤推进,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我省《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计划>的通知》(苏办发〔201639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56 号)中,已明确 2020 年前基本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对农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建立合理反映农业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建立农业用水 精准补贴制度和节水激励机制。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16131号对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

经区长常务会讨论通过,为规范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基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促进农业节水,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制定了《淮安市清江浦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出台过程

2017223日清江浦区召开区长常务会议,区农水委蔡伯宁主任向常务会议汇报了清江浦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情况,经区长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又农水委牵头组织实施清江浦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每年配套50万元用于建立农业水价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在此基础上,由农水委牵头起草了《实施办法》,2017929日,经财政、农水委等部门审核通过,出台了《实施办法》。

三、《实施办法》目标任务

精准补贴是指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过程中,在发挥水价促进节水杠杆作用的同时,确保总体不增加农户定额内用水的水费支出,维护农户合理用水权益,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设立专项资金对定额内用水提供保障的专项基金。

四、《实施办法》涉及范围

1、从事灌溉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用水户,使用地表水灌溉,以种植水稻、小麦等粮食作物为主;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核算单位。

2、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水利工程管护主体:农民合作组织必须在民政或工商部门注册且管理制度健全。

五、《实施办法》惠民利民举措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发挥水价促进节水杠杆作用的同时,确保总体不增加农户定额内用水的水费支出,维护农户合理用水权益,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执行三项原则。

1、不增负担原则。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的建立应与农民承受能力、节水成效、地方财力相匹配。原则上,补贴标准应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或完全成本的差额确定。针对农业综合水价改革后水价高于原水费的情况,要保证农户经济负担不增加,用水减少但效益增加,调动农民参与和支持农业水价改革的积极性,推动农业节水事业发展。

2、补贴到户原则。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到种粮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用水户,提高补贴的精准性、指向性,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

3、节水奖励原则。实际灌溉用水量在灌溉用水定额以内的农户,享有农业用水奖励政策,提高用水户节水积极性,发挥水价促进节水的杠杆作用。

六、常见问题解答

1、《实施办法》补贴的标准和计算方法是什么?

答:补贴标准和计算方法:

对于从事灌溉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用水农户,在试点初期实行全额补贴,即按照改革前后计算水费的差额进行补贴,原则上不提高改革前的农业水费实际支出水平,调动其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实行全额补贴的精准补贴金额计算公式为S = Q1×P1 - A×P0。式中S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用水农户的补贴金额,单位为元;A为所计量范围的灌溉面积,单位为亩;P0为改革前的原农业水费实际支出(自流灌溉区为原农业水费标准,提水灌溉区增加提水费等),单位为元/亩;Q1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后A面积范围内所计量的灌溉用水量,单位为m3P1为改革后的农业水价,单位为元/m3

对于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水利工程管护主体,若实际收取的水费难以满足其管理范围内工程和组织的正常运行,应进行补贴以维持其正常运转,补贴的标准为其运行维护成本的缺口。

2、《实施办法》补贴程序是什么?

答:补贴程序是:

按照申请、审核、批准、兑付的程序实施补贴。

②当年3-5月试点区范围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用水户按照自流灌溉区12/亩、提水灌区  /亩的标准预缴水费。

③申请:当年 11月下旬,由用水合作组织向所在镇(街道)提交申请材料,即工程管护考核情况、农业水价水费单据、作物种植面积、用水量等材料。

④审核。当年1215日前,相关镇(街道)审核通过后上报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所有申请农业精准补贴对象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⑤批准。当年1225日前,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按灌溉年度确定补贴资金。

⑥兑付。对于从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用水农户,在水费计收过程中高于预缴水费部分由政府补贴,实缴水费由镇(街道)按照协议缴纳给区供排水管理所;对于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水利工程管护主体,按照清江浦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等相关办法,根据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资金缺口和补贴资金情况适时发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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