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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江浦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17-11-13  来源:农水委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为加强我区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促进省级以上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安全,规范重点公益林经营行为,管好用好上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规范补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补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2016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20号)精神,按照《江苏省生态公益林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清江浦区制定出台了《关于印发清江浦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农水发〔201717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更好地理解《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相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经省政府批准,我区目前共有7700省级重点工业林,管好用好上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规范补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补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起草过程

根据《2016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20号)精神,按照《江苏省生态公益林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的要求,根据我区实际情况,迅速启动我区《管理办法》起草工作。1113日经农水委审核通过,出台了该《管理办法》。

三、常见问题解答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补偿范围包括哪些?

答: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以上重点公益林。

2、如何申报重点公益林?

   答: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态脆弱性进行区划,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3、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答:主要用于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补植、抚育、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补助,护林员劳务支出,公益林抚育、营造补植、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支出,与管护公益林有关的基础设施和设备支出,建立公益林管护档案、检查验收等管理性支出,其他与公益林保护管理有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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